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》《气瓶安全作业规程》(TSG23-2021)《关于逐步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》(赣建字〔2022〕3号)、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〈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〉的通知》(安委[2023]3号)的有关法律法规,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发展,现决定在我县全方面实行液化石油气企业自有产权瓶制度:
一、集中开展液化石油气企业自有产权瓶置换。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为集中置换期,广大新老用户可携带原自购气瓶前往供气公司进行置换(置换价格由企业按照气瓶使用年数的限制、剩余有效期等因素分档制定并予以公布)。如用户对置换回购价存在异议,也可接着使用原气瓶,但应将气瓶委托充装企业代管并签订协议。
二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(充装)企业和用户之间应签订供用气协议,约定租赁气瓶押金为160元,明确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。如用户不会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,应提前告知供气企业,并及时携带钢瓶和供用气协议等材料前往办理销户,供气企业应及时办理结算并退还剩余押金。
三、全面实行自有产权瓶制度后,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(充装)企业应及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,逐瓶赋码,并将气瓶有关信息纳入气瓶信息化监管平台。
四、2024年10月1日起,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(充装)企业不再对外销售气瓶和提供年检服务;2025年4月1日起,全县各液化气充装企业不再充装、配送非自有产权气瓶。请广大新老用户不要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气瓶,避免无法充装造成自身经济损失。
五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(充装)公司可以提供给用户使用的气瓶,一定要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,广大新老用户如发现企业充装使用问题气瓶、借机随意涨价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可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投诉举报。举报电话(县市监局)、(县住建局)。
六、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将严厉打击“黑气瓶”、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、恶意扰乱市场、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等行为,共同维护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稳定,保障广大新老用户及企业合法权利。